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初2099号
原告: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华山路7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红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赵剑锋,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第三人:杨子豪,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杨子豪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朋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黄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