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执36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华山路七号院。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本院在执行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5民初4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于2021年3月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3月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罚款措施。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0年12月24日、2021年1月13日、2021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3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并退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证券信息。
2021年1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2021年1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信息。2021年3月2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为625660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17423.2元,余608236.8元及利息等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恒飞
审判员  宋怀远
审判员  王翔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孙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