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1837号
原告:南京动联无界体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锁金村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千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庄排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动联无界体育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千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南京动联无界体育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动联无界体育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动联无界体育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动联无界体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