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3262号
原告(另案被告):***,男,195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辉,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立宗,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另案原告):日照市顺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696号都市花园1号楼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9442363X1。
法定代表人:胡善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健,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顺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1)鲁1122民初3261号案件诉讼标共同且当事人相同,本案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1122民初326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杨慧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