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491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山东华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皋东街纺校南巷。
法定代表人:田明文,经理。
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以(2021)鲁1502执4914号之三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华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茌平区博平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工程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山东华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茌平区博平镇人民政府到期的工程款20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史春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