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49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华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皋东街纺校南巷。
法定代表人:田明文,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聊城华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华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华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史春贵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