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49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山东华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皋东街纺校南巷。
法定代表人:田明文,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华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华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茌平区博平镇人民政府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茌平区博平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工程款20万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史春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