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华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财保108号
申请人:***,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模宁,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华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皋东街纺校南巷西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田明文,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申请人***于202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与×××共有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房产【产权证号:××××号】。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与×××共有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房产【产权证号:××××号】一套。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爱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