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民初283号
原告:高***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和街道金城西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栋,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家鹏,男,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国,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北城办事处经委。
法定代表人:田明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岩,聊城东昌正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原告高***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高***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发现自身的主体资格存在问题,需要确定适格主体另行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3元,由高***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焦树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邢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