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6财保66号
申请人:高唐县金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北湖路965号。
法定代表人:刘颖,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华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聊城华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北城办事处经委。
法定代表人:田明文,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宋哲,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申请人高唐县金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教育和体育局的债权6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高唐县国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出了编号:20220330担函字第001号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唐县金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华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教育和体育局的债权6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720元,由申请人高唐县金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莲青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