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49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华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皋东街纺校南巷。
法定代表人:田明文,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聊城华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轿车二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569XM、鲁PZ××××轿车二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史春贵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 叶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