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2执保1778号
申请人:山东万方窑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淄博万方窑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鲁泰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倩,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常州市**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粮庄村。
法定代表人:薛晓明,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万方窑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6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万方窑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62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潘丽
代理书记员 鲁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