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方窑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万方窑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市薛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2财保745号

申请人:山东万方窑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淄博万方窑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鲁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1641306376。

法定代表人:张倩,董事长。

被申请人:常州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常州市**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粮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62834351U。

法定代表人:薛晓明,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万方窑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6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万方窑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常州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62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4330元,由申请人山东万方窑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谭爱努

二0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