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方窑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万方窑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扬州五亭桥缸套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保494号
申请人:山东万方窑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鲁泰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倩,总经理。
被申请人:扬州五亭桥缸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平山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平,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万方窑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五亭桥缸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万方窑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扬州五亭桥缸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万方窑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扬州五亭桥缸套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1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潘 丽
代理书记员  赵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