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方窑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万方窑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锡桥联重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2民初3824号
原告:山东万方窑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鲁泰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倩,董事长。
被告:无锡桥联重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
法定代表人:武成师,总经理。
原告山东万方窑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无锡桥联重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万方窑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无锡桥联重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设备制造合同》一份,被告委托原告在叙利亚施工制作150000吨型钢生产线加热炉工程,合同总额320000元,由被告付款。约定合同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预付款合同总金额20%(640000元);合同生效日满一个月,被告支付预付款960000元(合同总额的30%);设备安装完成被告支付合同总额的45%,留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0年7月17日支付预付款640000元,原告2010年8月中旬完成图纸设计,8月初开始购置材料立即生产制作设备,9月底设备大部分制作完成材料和配件已大部分购进。被告于2010年8月17日按进度再支付960000元,被告至今年未支付。2013年6月被告提出拟将项目移至沙特阿拉伯建设,但之后没有落实。原告按合同正常履行义务,但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2019年7月13日被告发来《律师函》一份,单方解除合同,至此,原告才知晓合同已履行无望,被迫提起诉讼,如被告能支付第二期进度款960000元,勉强能够弥补原告公司的损失,原告可以不再追究被告的其他责任。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无锡桥联重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告知后,原告还是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万方窑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修旭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孙周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