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方窑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万方窑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扬州五亭桥缸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3535号之一
原告:山东万方窑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鲁泰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倩,总经理。
被告:扬州五亭桥缸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平山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平,总经理。
原告山东万方窑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扬州五亭桥缸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万方窑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670元,由山东万方窑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光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玲燕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3535号之一
原告:山东万方窑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鲁泰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倩,总经理。
被告:扬州五亭桥缸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平山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平,总经理。
原告山东万方窑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扬州五亭桥缸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万方窑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670元,由山东万方窑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光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