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1800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居言智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912号701-40室。
法定代表人:周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伟,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村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韩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妹,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居言智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被告(反诉原告)上***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被告(反诉原告)上***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申请。
审 判 员 黄训迪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觉晨
书 记 员 凤春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