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4053号
原告:天津诺曼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高村乡高王路西侧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网路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村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诺曼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网路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诺曼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诺曼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