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珏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染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网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893号之一 原告:上海华染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东路128号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网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顺路和天立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村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贤***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华染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网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上***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华染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华染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染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544元,由原告上海华染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毅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