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893号之一
原告:上海华染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东路128号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网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顺路和天立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村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贤***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华染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网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上***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华染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华染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染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544元,由原告上海华染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毅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