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1民初23038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村路333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合,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