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珏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1民初23038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村路333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合,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