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珏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诺曼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0315号 原告:天津诺曼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高村乡高王路西侧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村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诺曼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诺曼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