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0315号
原告:天津诺曼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高村乡高王路西侧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村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诺曼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诺曼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