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合诚土石方有限公司

泰兴市合诚土石方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执33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合诚土石方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代理人:**,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合诚土石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2021年2月19日经泰兴市人民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所欠泰兴市合诚土石方有限公司63500元土石方工程款,**、***保证于2021年5月28日前一次性结清。二、若**、***未能按期足额给付上述款项,泰兴市合诚土石方有限公司有权就63500元中未履行部分另加违约金(按未履行部分10%计算)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在(2021)苏1283民特175号民事裁定书中予以确认。依该裁判:泰兴市合诚土石方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经泰兴市人民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合诚土石方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确认本案总标的:69850元。二、被执行人***保证上述款项于2021年7月22日之前一次性全部付清……。上述和解协议已提交本院存卷备查。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了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约期还款,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今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83民特17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丰海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