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2526号
原告: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安乐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安乐庄村。
法定代表人:谢永刚,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举,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海关大楼224室。
法定代表人:张占雨,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安乐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天津市**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2021年4月7日,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安乐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安乐庄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安乐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杨建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高昊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