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824执7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龙川大道418号,机构代码:56497520-9。
被执行人:宣城市安宣民用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溪中心村,机构代码:68497801-7。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宣城市安宣民用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绩民二初字第00229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东陆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