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恢字第393号
申请执行人银川青松视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游鹤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安德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92760元,运费1614元,违约金249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491元,保全费1747元,承担执行费3527元,合计22708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宁夏安德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708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