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瑞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红上诚诚(上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4民初9025号
原告:浙江瑞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龙川东路286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吴金秀,执行董事。
被告:红上诚诚(上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73-381号408H06室。
法定代表人:谢栋,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瑞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红上诚诚(上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2019年12月25日,原告浙江瑞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瑞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瑞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20元,合计850元,由原告浙江瑞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卢燕
代书记员  林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