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成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与辽宁吉成优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3民初54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吉成优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大孤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群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吉成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育芳园小区***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群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喆,该公司员工。
原告苑殿旺与被告辽宁吉成优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吉成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苑殿旺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减半收取1459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苑殿旺负担。
审判长曾桂
审判员戴艳丽
审判员*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高佳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