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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1060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2民初2288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民终10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告应承担以下责任:一、被告**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514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51420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以196936元为限);二、被告**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由于义务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已于2022年8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于2022年11月14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上述执行情况已知晓,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并同意本院终结(2022)粤0112执106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12执106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曹 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