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53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逸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何旻蔚,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广州逸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12民初19740号、(2021)粤01民终29200号《民事判决书》,**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逸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01575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7379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以(2022)粤0112执5336号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保险、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一年)。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应在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认可本案财产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执行强制措施到期自动解除,申请执行人应在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曹 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