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逸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广州逸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9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逸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旻蔚,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逸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9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逸芸公司委托诉讼****旻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公司***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芸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公司需要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存在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即使逸芸公司确因**公司逾期付款产生损失,其损失亦仅限于相应款项的资金占用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即可弥补其损失。一审认定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已超过同期历史最高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逸芸公司辩称,(一)一审对违约金算标准及金额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本案系合同纠纷,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以合同约定为依据,若存在约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况,应由**公司向法庭提出。但**公司一审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一审已主动将本案违约金计算标准调低,**公司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二)**公司二审提出的新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应驳回**公司第二项上诉请求。 逸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立即***公司支付货款1015759元并支付违约金994428元,以上共计2010187元;2.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公司支付款项101575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73799元;二、驳回逸芸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441元,***公司负担3532元,由**公司负担7909元。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以下事实:二审庭审中,逸芸公司表示如果二审维持一审逾期付款违约金,则其对2021年7月13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意放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审判决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明显过高。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逸芸公司起诉要求**公司按每日0.1%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起诉之日(2021年7月13日),并未放弃2021年7月13日之后的违约金。一审法院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得出从2019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13日违约金为373799元。虽然该违约金计算标准略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但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二审开庭之日,违约金总额将超过373799元。现逸芸公司二审中明确表示如果二审维持一审逾期付款违约金,则其放弃2021年7月13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再考虑到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则一审判决逾期付款违约金373799元,在违约金总额上并不存在明显过高的情形,**公司上诉请求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08元,由上诉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债务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可将本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广州逸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以下收款账户。 户名 广州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 6XXXXXXXX890 开户行 中国XX广州XXXX大厦支行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