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稳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会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终5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明,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艳,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会,女,汉族,1968年4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
原审被告:刘定雄,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
原审被告:贵州安稳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涟江街道惠明路永红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MA6DNQ161P。
法定代表人:张绍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会及原审被告贵州安稳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刘定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2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上诉人**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被上诉人**会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2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由**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向本院申请退回49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康 龙
审判员 马天彬
审判员 陈 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邹波
书记员魏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