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源新兴管道有限公司

湖北源新兴管道有限公司、湖北蕲春贝尔水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6财保39号
申请人:湖北源新兴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十二路以东、107国道以北中南长城机电建材市场1栋1层2。
法定代表人:熊开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蕲春贝尔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横车路口村。
法定代表人:胡广。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847号。
负责人:***。
申请人湖北源新兴管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蕲春贝尔水务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蕲春漕河支行(银行账号:42×××29)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0,000元。为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了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源新兴管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蕲春贝尔水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漕河支行(银行账号:42×××29)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0,000元。
冻结期限为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源新兴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管晗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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