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1489号
申请人:江苏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双桥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黄孝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明明,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
法定代表人:魏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风萍,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清,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0)辽0103民初505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012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财产仅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汽车、工程机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凌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