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10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培权,新沂市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沂市福安气体供应站,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街道。
经营者:钱宗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新闻,新沂市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审被告:徐虎,男,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纯,新沂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江苏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双桥村。
法定代表人:黄孝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启涛,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沂市福安气体供应站、***,原审被告徐虎、江苏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21)苏0381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新沂市福安气体供应站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2月2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东海
审判员 杜演文
审判员 杨梅花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翟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