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快达电梯有限公司

江西快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西阿杜拉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1123民初2581号
原告:江西快达电梯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东大道188号3-13幢1-20、2-20、3-20,信用代码91361123690984851T。
法人代表人:陈小波,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阿杜拉木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工业园区文成区块,信用代码9136112309808204XT。
法人代表:周东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玲,女,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系该公司的股东。
原告江西快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阿杜拉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快达电梯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陈小波、被告江西阿杜拉木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吴春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快达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安装款5,500元和延迟付款违约金1,100元。2、责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2018年5月14日签定《设备安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购买之WINONE牌商标的菱王电(扶)梯设备发包给原告负责实施安装工程,安装合同总价人民币55,000元。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完毕后于2018年10月9日电梯安装工程经上饶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监督检验合格。2018年6月收到被告第一期款16,500元,2019年1月27日收到被告第二笔款33,000元。按合同要求余款合同总价的10%计5,500元待维保到期全部结清。合同第八条第1点约定免费保养(修)期:自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电(扶)梯验收合格之日起,原告向被告提供为期12个月的免费保养(修)服务。故余款合同总价的10%计5,500元被告应在2019年10月9日全部结清。合同第十条第1点约定被告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付款。如被告由于非不抗力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相关款项时,原告有权顺延工期,且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具体计付方法为:每延误一周,违约金为本合同延误部分的千分之五,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故被告从2019年10月9日起延误己40周,耍支付违约金延误余款550,000元×5‰×40=1,100元。
被告江西阿杜拉木业有限公司辩称:委托原告安装电梯属实,合同约定电梯安装价款55,000元,已经支付了第一期16,500元、第二期33,000元,尚欠5,500元是事实。因为原告安装的电梯出现故障,被告多次联系原告无果,最后联系电梯厂家,厂家派人来说需要原告重新安装,原告一直拖到2020年3、4月份都没有来重新安装,被告方只能另行与其他电梯公司协商重新安装。被告要求重新安装电梯的费用由原告方承担。江西阿杜拉木业有限公司是玉山县政府招商引资企业,于2015年正式投产。从投产开始直到2019年,我司的电梯都是原告江西快达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和维保的,当然期间原告对维保没有严格按照维保合同(每月2次正常保养)约定执行,我公司还是按合同支付维保费,主要考虑到:一是新电梯故障率低;二是大家都是企业,在外做事比较难,我公司里县城比较远,原告方只要有故障能及时维修就可。正因为这样,和原告方能合作4年之久。2019年我公司扩建厂房需安装5吨菱王电梯货梯,电梯厂家推荐原告方安装和维保,因与原告方比较熟悉,故请原告方安装和维保。在安装的过程中了解到,负责安装的师傅是原告方转包他人安装,当时我方就提出要解除合同,原告方说5吨的货梯整个玉山都没有安装过,特请上饶人来安装,反正包验收和使用。我方因急于厂房的使用,更换电梯安装公司又耽搁时间,就叮嘱原告方一定要安装好,否则的话我方安装费不仅不付,还要追加赔偿。原告方也答应了。可电梯安装交付我方后发现电梯总是门关上又打开,总是周而复始。原告方过来前脚调好,后脚又出现故障。原告方对维保师傅说电梯门得重装,得换电梯感应光幕。我方把此信息反映给原告方,原告方说不需要,会帮我方调试好的。这调试调一个多月,我方实在忍无可忍,这一个多月,我方因电梯无法使用耽误了很多事情,材料用人工搬运到楼上,人工费不说,没能按时交货,损失了好多客户。于是打电话给电梯厂家,电梯厂家派了江西区域维修张总工,张总工说我方维保师傅技术太差了,电梯简单的光幕都对不上,门钩也被弄坏,我方只好出钱叫电梯厂家发配件更换。事后张总工建议我方更换维保单位,有微信记录佐证。更气人的是:有次电梯故障工人被困轿厢,打电话给原告方,原告方说困死轿厢好了,谁叫你们不付安装费。后来我方没办法另请师傅解决。基于以上种种原因,我方没有支付安装费余款。去年年底,原告方来要余款,我方提出重新安装电梯门再付余款,可原告方说没有必要,愿意支付800元作为赔偿,有微信记录佐证,我方没有答应。直到我方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原告方恶人先告状,请法官查明,我方才是真正的受害者,损失比乙方多得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4日,以原告江西快达电梯有限公司为乙方与被告江西阿杜拉木业有限公司为甲方签订了《设备安装合同》。约定:甲方将其购买的“WINONE”牌商标的菱王电(扶)梯设备发包给乙方负责实施安装工程;设备安装价格55,000元,乙方进场时,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0%(16,500元),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并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安装总价的60%费用(33,000元),余款(5,500元)待维保到期全部结清;自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电(扶)梯验收合格之日起,原告向被告提供为期12个月的免费保养(修)服务;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付款。如甲方由于非不抗力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相关款项时,乙方有权顺延工期,且甲方应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具体计付方法为:每延误一周,违约金为本合同延误部分的千分之五,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电梯安装工程。被告也按照约定支付了原告前两期的安装费合计49,500元。2018年10月9日,该电梯经上饶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原告于2019年1月6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的代表人郑招富签订了一份《商业电梯安装验收合格移交表》将该电梯的随机文件一套,电梯产品合格证,电梯监督检验被告和电梯使用标志一份,电梯专用钥匙一个移交给被告。此后,被告并未按约向原告支付余款5,500元,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快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阿杜拉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表示,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故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了电梯安装工作,被告即应按照约定时间及金额支付原告工程款。原、被告双方对于工程总价款55,0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49,500元,尚欠5,500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5,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而被告主张因原告为其安装的电梯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系原告安装不合格造成的而要求扣减安装费,为此被告提交了原告法定代表人陈小波与被告代表人郑招富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承认安装不合格同意扣减800元的事实。对此,原告认为,该电梯经过上饶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安装检验合格,后又经过该监督检验中心2019年年检也是合格的。微信聊天中提到的少付安装费800元是因为被告拒绝支付尾款,原告为了能够收到尾款回笼资金为了后续能继续合作才答应减少安装费,并不是承认电梯安装有问题。本院认为,案涉的电梯经上饶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上述聊天记录并不能单独证明原告电梯安装不合格,而被告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来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对于被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因合同约定余款待维保到期全部结清,同时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为期12个月的免费保养(修)服务。故被告应在2019年10月9日结清余款5,500元;合同第十条第1款约定:“如被告由于非不抗力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相关款项时,原告有权顺延工期,且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具体计付方法为:每延误一周,违约金为本合同延误部份的千分之五,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故本院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100元(延误余款5,500元×5‰×40=1,1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江西阿杜拉木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快达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安装费5,500元。
二、由被告江西阿杜拉木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快达电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江西阿杜拉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