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快达电梯有限公司

江西快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克莱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0255号
原告:江西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东大道188号3-13幢1-20.2-20.3-20。
法定代表人:陈小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华盛大道418号。
法定代表人:吴书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快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快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拒绝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快达电梯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快达电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进前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