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23民初3153号
原告:江西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博士大道和鑫华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婺华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婺源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U。
法定代表人:**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兴,系婺源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西快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婺华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江西快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快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快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江西快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