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5590号之三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对原告***与被告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浦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812民初559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812民初559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21行的“对上述债务”补正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
审 判 长 刘 青
人民陪审员 高如何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闫丽华
书 记 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