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6425号
申请人: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闻堰街道五金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1252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7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41707.7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责任限额541707.76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供担保情形下,申请财产保全,符合财产保全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41707.76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