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12民初2726号
原告:**,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平平、***,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五金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空(该单位员工),男,汉族,1957年7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本院于2018年3月5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复杂、争议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