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8民终14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五金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某公司、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4)苏0804民初4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一审法院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54元,减半收取2827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已预缴5654元,退还282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