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民初5714号
申请人:马鞍山木林文教用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晓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申玉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幼儿教育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申玉明。
申请人马鞍山木林文教用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幼儿教育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幼儿教育管理中心账户资金3735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鞍山木林文教用品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幼儿教育管理中心账户资金3735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魏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