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06民初2796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1166号行政大楼B座7楼726、735、737、7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256139073N。
法定代表人:刘爱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恒阳小区一期4幢3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5887174X8。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胡 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徐璐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