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润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半江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02民初9128号
原告:山东润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号楼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9513007。
法定代表人:马艳红,总经理。
被告:河南半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八岗伊家村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4H5670。
法定代表人:伊路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润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半江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润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费XX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