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与张发祥、山东天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29民初3968—1号
原告:***,男,194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告:张发祥,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告:山东天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继元,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张发祥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被告张发祥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张发祥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