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21527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奇,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振佳,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徐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群华。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徐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周恒阳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齐赛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