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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粤2072民初10485号之五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17)粤2072民初10485号之四民事裁定,续行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756142.9元。现申请人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756142.9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