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高新区永洁环保工程服务部与深圳市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02民初2217号 原告:西安市高新区永洁环保工程服务部。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经营者:**如,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安市高新区永洁环保工程服务部与被告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市高新区永洁环保工程服务部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高新区永洁环保工程服务部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高新区永洁环保工程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计199元,由原告西安市高新区永洁环保工程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艾 艳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子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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