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飞利信金牌供应链(海南)有限公司、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执228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飞利信金牌供应链(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红牌管理区礼网坡金牌西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E1CU3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桃花路6号腾飞工业大厦A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8182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飞利信金牌供应链(海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2)深国仲调602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81575.80元,扣除执行费4063元后剩余款项277512.8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22)深国仲调602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国际仲裁院(2022)深国仲调602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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