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231号
本院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吉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3728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担保。本院作出了(2020)渝0103执保1465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深圳市安吉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为由,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深圳市安吉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琦
法官助理 许楠